谈到新四军实行军衔制,人们首先就会想到佩带中将军衔的叶挺。在新四军组建之初,作为国民革命军编制序列内的部队,国民政府也曾给新四军的高层军官授予了军衔。但当时考虑到我军现实,并未普遍实行和佩带军衔。大多数授了衔的军官,本人不仅知道,而且在干部档案中也有记载。新四军军长叶挺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和工作的需要,则一直佩带军衔。
爱泼斯坦在《抗日战争中的新四军》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记载,“改编为新四军后,游击队员们必须识别不同的军衔,服从他们不认识的人的命令。”反映的就是那时新四军的军衔制度。1939年5月,八路军总司令部遵照中央军委决定,颁发了《关于建立等级制度的训令》。按照军委要求,新四军也曾考虑建立军衔制度。但受当时物质条件和环境限制,1942年4月,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发出《军队中暂不规定等级军衔》的电报征求各战略单位意见。新四军于次月即复电军委:“目前我们同意不划分等级。”抗战束后,中共中央根据当时形势的要求,着手在我军中全面实行军衔制度。新四军按照军委的部署,首次系统、完整地筹划实施了军衔制的工作,并为此做了精心的准备和周密的部署,在我军军衔制度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我军各级即须执行将校尉的正规制度”
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进行了和谈,并签署了“双十协定”,协定对军队整编问题作了约定。1946年1月,按照协定要求,国共两党及民主同盟、青年党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共38人,在重庆举行了政治协商会议,会议通过了五项协议,其中第三项即为《关于军队问题的协议》。协议约定:“国共两党军队之整编,中共军队由三人小组商定,国民党军队由军政部计划。”1946年2月22日,由中共代表周恩来、国民党政府代表张治中、美方代表马歇尔组成的“三人小组”,就《关于军队整编及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之基本方案》达成协议。为使此协议在我军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1946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军队整编的若干问题的指示》,指出:“我军各级干部即须执行将校尉的正规制度。”“中央认为:我党军事干部应该请求政府加委取得正式官衔,以便在将来国防部中占有一定地位。”同时,中共中央要求:“各地应即将我军各级军队工作干部造成清册,并附名单、履历、鉴定、官级、职别,内注明须请求加委或须隐蔽,呈报军委。”“旅以上的干部须立即造好”,“团以下的干部亦须于两个月内造好交出。”中共中央指示下达后,新四军兼山东军区(以下简称新四军)领导机关立即着手制定了相应的军衔制度和实施计划,并在部队中展开了军衔评定工作。
“参考国民党军队的阶级区分”设置军衔
战争年代,我军大量的干部制度规范,都由各战略区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自行制定。1946年2月,党中央关于实行军衔制度的指示下达后,新四军随即就制定了《本军划分军队官兵阶级的说明与规定》,这是当时各战略区中较为详尽、完善和规范的一个军衔制度。考虑到当时我军是整编为“国军”,“在形式上我党军队应与国民党军队求同。”新四军提出审定我军军衔应“参考国民党军队的阶级区分”,并体现我军特点,“军政首长官阶平行”,“基本上按我军的现在职务并兼顾其资绩与党性”,“副职一般比首长低一级,地方比主力低一级”。依此原则,新四军按照国民党军队的军衔设置,把我军官兵的军衔等级规定为5等15级,并对部队、机关各级官兵职务编制军衔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主要职务的编制军衔分别是:军长、政委为上将,副军长、副政委为上将或中将,参谋长、政治部主任为中将;师长、政委与军区司令员、政委为中将,副职及参谋长、政治部主任为少将;旅长、政委为少将,副职及参谋长、政治部主任为上校;团长、政委为上校,副职及参谋长为中校;营长、教导员为少校,副职为上尉;连长、指导员为上尉,副连长、副指导员及资深排长为中尉,其余排长为少尉,司务长为准尉;排副为上士,班长为中士,副班长为下士;小组长为上等兵,老战士为一等兵,新战士为二等兵,司号员、卫生员为上等兵。新四军规定的职务编制军衔中大部分职务的军衔设置与国民党军队是一致的,但军长、政委,甚至副军长、副政委都可以评为上将,不仅高于当时“国军”军长的编制军长,而且比新四军首任军长叶挺的军衔还要高一级。这并不是新四军要通过高评军衔来提升部队的地位,而是由新四军当时的“实力”所决定的。1946年初,新四军已由组建时的上万余人,发展成为下辖十几个纵队、军区和几十个师旅,人数30余万的作战集团。虽然名为一个军,但规模比当时国民党军队的集团军还要大,而“国军”集团军的总司令一般都是上将或中将。因而新四军把军长、政委甚至副军长、副政委的职务编制军衔定为上将,并不算高。
从“各部队应迅即布置执行”到“等级评定可暂缓进行”
为了保证军衔制度的顺利实施,1946年3月7日,新四军政治部在颁发《本军划分军队官兵阶级的说明与规定》的同时,下发了《关于评定干部等级与整编时配置干部的几项规定》,要求“各部队应迅即布置执行,” “评定工作一律于5月上半月完成。”在这个文件中,新四军对评定军衔人员的范围、评定的标准、评定的方法及核准手续作出了明确规定。评定的范围为“现有军队干部不论在职、在学、在乡的已经退伍的老弱残废与生产人员等,” “均须同时评定其等级,以便将来请求国府加委,获得一定的官衔和待遇。”评定标准“一般的按照军部所发干部等级基准表,同时要特别照顾到干部的斗争历史,对党的功绩或战绩及其在部队中的威信和学业等,而非单纯的只从现任职务去区别。”评定的方法为组成评定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的方法达到正确了解与评定。”一般在评定对象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中介绍讨论,其直接上级补充意见,上二级单位审核,上三级单位批准。班长及战士由军人大会介绍讨论,排长补充意见,连长审核,营一级批准。连排干部在本单位全体指战员中介绍讨论,交营级补充意见转送团级审核,由旅(或军分区)批准。营级干部则可召集干部提出讨论,交团补充意见,转送旅(或军分区)审核,由各军区各纵队批准。团级干部则可召集营连以上干部提出意见,交旅级补充意见,送军区审核,由军部批准呈报中央。对于退伍返籍或参加地方生产等残废老弱人员的军衔评定,则由县一级提出意见,军分区专署审核,行署与军区批准。直属机关干部由本单位干部提出意见,单位负责首长与支部初步评定,交上一级机关审核,转交高二级机关批准。军衔评定工作展开后,新四军又根据各个部队评定工作的实施情况,陆续下发一系列指示、规定。1946年3月,以新四军评定总会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干部鉴定与等级评定之分工问题的通知》,以新四军政治部的名义下发了《对评定等级及填表方法的几点补充指示》。1946年4月5日,针对各部队对评定标准掌握不一的问题,又以评定总会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各类干部等级评定资深标准一般规定》,对评定标准做了进一步的补充与细化,推动了军衔评定工作的正确实施。但此时蒋介石却撕毁了“停战协定”,命令国民党军队向我解放区发动进攻,国内全面战争一触即发。鉴于此种情况,1946年5月25日,新四军在《关于三个月的战备练兵的政治工作指示》中指出:“干部与战士的等级评定可暂缓进行。”新四军官兵的军衔评定工作遂予以中止。
作者系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教授 朱志斌